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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新申請案資料使用年限自110年1月1日起調整為2年公告

一、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參考過去案件實際作業時間與健保署「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資訊整合應用服務中心作業要點」使用期限規定,加上昆陽獨立作業區電腦效能提升及短期案件獎勵措施,依109年12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資料統計應用管理審議會第21次會議決議,自110年1月1日起每一新申請案使用期限由3年調整為2年,舊案維持3年。

二、自110年1月1日起,為鼓勵案件縮短使用年限,提升資源運用周轉率,申請1年內結案者,設備使用費由每4小時(半天)700元調降為500元,且該類案件後續不得提出展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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